婚姻法释义与实用问答-婚姻法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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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年公布的现行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再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丈夫是现役军人,妻子可以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六条
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进行修正后颁布的。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随之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原文如下: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章 原则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里规定的:“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句话应理解为子女死亡全部死亡,不是一个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针对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结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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